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揭阳市金属材料协会(英文译名The Association forMetal in Jieyang City)。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本市依法从事金属材料仓储、生产、批发、零售及金属制品生产的国有、集体、联营、民营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及政府行业管理参谋助手作用,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实现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社会,密切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揭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揭阳市。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在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环市北河大桥东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对金属材料行业发展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三)探索金属材料行业发展规律,开展行业的有关调查活动,掌握行业发展的动态,研究和解决信息技术发展的难点问题,共同促进金属材料行业的发展;
(四)组织交流会员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在经贸活动中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促进会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共同发展;
(五)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同行业企业的意见及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各类适用性职业教育和培训,组织专业研讨会、信息发布会和商务考察活动,提高全行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行业经济技术协作和交流,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和信息技术咨询、法律服务,协助开拓市场;
(八)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委托与授权,组织本行业内有关业务活动,包括行业规划、信息披露、资料收集、评比创优以及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企业资质审查和项目审查等工作;
(九)组织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以及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相互支持;
(十)为企业广泛推广应用信息技术提供服务,为建立企业资源库、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帮助;
(十一)出版刊物,传递、反馈同行业以及会员单位的信息,提高本协会和会员单位的知名度,推动本行业发展;
(十二)宣传和贯彻《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揭阳市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本章程第二条规定行业的企业,可参加本协会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本协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协会为维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援助;
(四)优先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本协会所需的资料如统计数据等;
(五)完成本协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平;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监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监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制定协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做好下一届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需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预算、决算计划,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各内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以自筹为原则,其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 赞助或捐赠与政府资助;
(四)协会依法设立的经营实体的收益;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六)如遇大型活动,所需经费,经理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筹集。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单位、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单位、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日常开支,必须建立审批制度,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博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协会会务活动的开支;
(二)组织会员参加活动的开支;
(三)日常办公开支;
(四)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五)本协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其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协会所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